.常見問題.

移工可以轉換雇主的方式有那些?
一、合意接續聘僱:在移工原聘僱期間內,由移工與新雇主合意辦 理接續聘僱,到新雇主處從事工作。如移工 SITI 原聘僱期間到 110 年 8 月 30 日,在這之前的 110 年 7 月 22 日和新雇主阿明 合意,由阿明接續聘僱照顧家中失能父親,即為合意接續聘僱, 新雇主阿明原則要在接續聘僱起日即 110 年 7 月 22 日前 3 天含當日,即 7 月 20 日至 7 月 22 日)安排移工檢驗 PCR。
二、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續聘僱:新雇主於 110 年 7 月 22 日接續 聘僱移工 SITI,新雇主原則要在接續聘僱起日即 110 年 7 月 22 日前 3 天(含當日,即 7月 20 日至 7月 22 日)安排移工檢驗 PCR。
三、期滿轉換:在移工原聘僱許可到期前申請由新雇主期滿轉換, 等到原聘僱許可期間結束後,再轉到新雇主處工作。如移工 SITI 原聘期為 110 年 8 月 30 日,在 110 年 5 月中時就申請聘僱許可 期滿後到新雇主阿明家工作並由本部同意,到 110 年 8 月 31 日 再到新雇主阿明家工作,110 年 8 月 31 日即為新聘期起日,新 雇主阿明原則要在 110 年 8 月 31 日前 3 天(含當日,即 8 月 29 日至 8 月 31 日)安排移工檢驗 PCR。 
何時恢復轉換雇主或工作規定?包含哪些類別的移工?
一、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各類別移工自110年7月13日起恢復轉換雇主或工作。另家庭類移工已於110年7月1日起優先恢復轉換。 
二、 各類別移工包含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工作、製造工作、外展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及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 
恢復轉換的家庭類移工,還是只能轉換為家庭類移工嗎?
自110年7月13日起恢復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下稱轉換準則)相關規定,家庭類移工如要轉換至其他工作類別,均依轉換準則規定辦理。 
7月13日起雇主接續聘僱移工,要配合辦理什麼防疫措施?
一、 安排移工檢驗PCR:承接移工的新雇主原則應於接續聘僱日(含期滿轉換) 前3天(含當日)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檢測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如110年7月20日雇主阿明接續聘僱移工SITI照顧失能的父親,在7月20日前3天(含當日,即7月18日至7月20日)阿明就要安排SITI去醫院檢驗PCR。但工作所在地之醫療院所假日期間未提供檢驗服務或檢驗能量已額滿掛不到號,阿明可以例外延後在7月20日後3天(含當日,即7月20日至7月22日)安排SITI檢驗PCR。若未於期限內安排移工檢驗PCR,無法聘僱移工,檢驗 PCR的費用也必須由雇主阿明負擔,不可向移工收取。 
二、 雇主應辦理防疫措施:於等待檢驗PCR結果期間,新雇主應安排移工1人1室,落實防疫措施。另倘若接續聘僱移工檢測PCR確診時,新雇主應負雇主責任,並依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以下稱防疫指引),配合衛生單位安排就醫或送集中檢疫所隔離治療,並依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續處。倘若接續聘僱移工檢測PCR陰性,新雇主應依防疫指引,每日進行移工健康監測及記錄移工出入足跡。例如每日量測移工體溫,注意有無發燒、頭痛、流鼻水、喉嚨痛、咳嗽、肌肉痠痛等情形,關心瞭解移工外出的情形,有無旅遊史、接觸史及群聚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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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起新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移工,未安排移工PCR或結果出來前未安排1人1室,有無處罰?
一、 新雇主在接續聘僱日前3天(含當日)沒有安排移工檢驗PCR,或是工作所在地之醫療院所假日期間未提供檢驗服務或檢驗能量已額滿者,未於接續聘僱日後3天(含當日)安排移工檢驗PCR,屬未善盡照顧責任違反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 第57條第9款規定,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且不予核發接續聘僱許可。 
二、 新雇主在移工期滿轉換報到日前3天(含當日) 沒有安排移工檢驗PCR,或是工作所在地之醫療院所假日期間未提供檢驗服務或檢驗能量已額滿無法掛號,未於接續聘僱日後3天(含當日)安排移工檢驗PCR,或查有等待PCR檢驗結果期間,未落實移工1人1室,屬未善盡照顧責任違反本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且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廢止事先核發新雇主聘僱移工的聘僱許可。
原7月1日恢復家庭類接續聘僱(期滿轉換)家庭類移工,新雇主應依規定於承接當日採檢,現如何安排PCR?
自110年7月13日起家庭類雇主接續移工,適用勞動部110年7月13日函釋規定,於接續聘僱日(期滿轉換)前3天(含當日)安排移工檢驗PCR,或是工作所在地之醫療院所假日期間未提供檢驗服務或檢驗能量已額滿者,可於接續聘僱日(期滿轉換)後3天(含當日)安排移工檢驗PCR。
如果延後的最後1天是假日,當地醫療院所沒有提供PCR檢驗或無法掛號,可以再延期嗎?
如果延後的最後一日遇假日且當地醫療院所沒有提供PCR或無法掛號預約,再順延到第一個上班日。舉例如新雇主7月16日(週五)接續聘僱移工,當日鄰近醫院採檢PCR預約已額滿,且六、日均未辦理採檢業務,新雇主本應於7月18日(週日)採檢PCR,但當地醫院週日沒有提供PCR或無法掛號檢採,新雇主最晚應於7月19日(次一個上班日)完成採檢。 
7月13日起接續聘僱移工,未於承接前3天安排移工PCR或結果出來前未安排1人1室,有處罰?
雇主如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下稱仲介公司)辦理移工生活照顧,未為雇主於接續聘僱期滿轉換)新聘期前3天(含當日),或是工作所在地之醫療院所假日期間未提供檢驗服務或檢驗能量已額滿者,未於新聘期後3天(含當日)安排移工檢驗PCR,或查有PCR結果出來前未安排1人1室,因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規定,將依仲介公司違反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處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7月13日起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接續聘僱)移工,承接日前3天安排移工PCR,線上申請如何檢附PCR?
請於勞動部移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以資料異動申請方式補正PCR,於應備文件上傳頁籤點選最下面「其他」選項,再上傳PCR結果即可。勞動部也會在線上申辦系統接續聘僱申請項目提示雇主或所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檢附上傳移工之PCR結果。 

7月13日起雇主期滿轉換接續聘僱移工,但申請期滿轉換接續聘僱時尚未屆接續聘僱日,如何檢附PCR?
新雇主申請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時,倘尚未屆移工期滿轉換接續聘僱日,暫時無須檢附PCR結果,勞動部將先行核發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函,並保留廢止權,請新雇主於接續聘僱當日之翌日起15日內向勞動部補附接續聘僱日前3天(含當日)之PCR結果,或是工作所在地之醫療院所假日期間未提供檢驗服務或檢驗能量已額滿者,於新聘期後3天(含當日)之PCR結果,倘逾期未補附,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廢止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同時以新雇主違反本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及所委託仲介公司違反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移請地方政府裁處。另於審理期間倘已屆移工接續聘僱日,勞動部將發函請新雇主先行補附移工PCR結果後,再續行審查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申請案。 
雇主以其他名額接續聘僱經本部廢止聘僱許可並同意轉換之移工(自轉自接),是否仍須檢附PCR證明?
一、雇主以其他名額接續聘僱經本部廢止聘僱許可並同意轉換之前聘僱於名下之移工,其原工作地址與雇主所持招募函所載工作地址如為同一地址,因未涉及人員流動,雇主免為移工安排檢驗 PCR。例如同一雇主持五級制名額接續聘僱前已聘僱之附加案移工,且工作地址相同,免為移工安排檢驗 PCR。
二、反之,雇主以其他名額接續聘僱經本部廢止聘僱許可並同意轉換之前已聘僱於名下之移工,若前工作地址與雇主所持招募函所載 工作地址如有不同,因涉及人員流動,雇主仍須為移工安排檢驗 PCR。 
新雇主因雇主死亡、移民或其他親屬或配偶擔任雇主、關廠歇業等原因,接續聘僱移工,仍須附PCR?
新雇主因雇主死亡、移民或由其他親屬或配偶擔任雇主、產業類變更船主或負責人、產業類承購承租及重大工程原雇主關廠歇業等原因,接續聘僱移工,無須檢附PCR證明,新雇主依轉換準則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接續聘僱移工,因移工工作地點不變,亦從事相同工作,未涉及人員流動,新雇主免為移工安排檢驗PCR。 
移工6月5日前經核准轉出,已至公立就服轉出登記,但暫緩轉換,7月13日起想恢復轉換怎麼辦?
勞動部將自110年7月13日次日起,由轉換雇主系統自動重新給予60日轉換期限;移工如果想要停止轉換公告,得向登記轉換公告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撤回。 
移工6月5日前核准轉出,但尚未至公立就服轉出登記,因暫緩轉換,7月13日起想恢復轉換怎麼辦?
移工或雇主應自110年7月13日次日起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移工之前已申請轉出,但未同意轉換,因暫緩轉換作業,7月13日起想要恢復轉換,該如何處理?
移工自始未經勞動部核准轉換,可自110年7月13日次日起60日內,由雇主或移工向本部重新申請轉換程序,倘雇主未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申請,可於超過上開期限後15日內向勞動部補行申請,並以1次為限。且於勞動部核發重新轉換函送達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因暫緩轉換停止轉換程序,且未符合得例外轉換情事者,不予核准轉換的移工,雇主如何申請重新轉換?
雇主可填具NAF-022-4資料異動申請書,勾選其他事由,向勞動部提出申請,本部於審認後將核發重新轉換函,雇主應於本部核發重新轉換函送達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移工與雇主想合意續聘,但6月6日起暫緩轉換,導致未申請合意轉換,7月13日起想恢復轉換,如何處理?
自110年7月13日起,依轉換準則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規定,向勞動部重新申請期滿轉換、期滿續聘、一般轉出或一般接續聘僱程序。 
移工因暫緩轉換不予許可,移工現行原聘期尚未屆滿者,7月13日起想恢復轉換,如何處理?
自110年7月13日起,依轉換準則及本辦法規定,向勞動部重新申請期滿轉換、期滿續聘、一般轉出或一般接續聘僱程序。 
移工因暫緩轉換不予許可,移工現行原聘期已屆滿者,7月13日起想恢復轉換,如何處理?
自110年7月13日起,依勞動部109年11月23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14215號函釋規定,由原雇主或移工向勞動部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並於勞動部同意轉換函之期間內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且於辦理轉換登記翌日起60內完成轉換雇主程序,或由符合申請聘僱移工的雇主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 
移工或雇主於6月6日後未申請期滿轉換,移工現行原聘期尚未屆滿者,如7月13日起想恢復轉換,如何處理?
自110年7月13日起,依轉換準則及本辦法規定,向勞動部重新申請期滿轉換、期滿續聘、一般轉出或一般接續聘僱程序。 
移工或雇主於6月6日後未申請期滿轉換,移工原聘期已屆滿者,如7月13日起想恢復轉換,如何處理?
自110年7月13日起,依勞動部109年11月23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14215號函釋規定,由原雇主或移工向勞動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並於勞動部同意轉換函之期間內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且於辦理轉換登記翌日起60內完成轉換雇主程序,或由符合申請聘僱移工的雇主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 
6月6日起暫緩轉換雇主,申請文件(如巴氏量表或失能診斷證明、各類別移工的求才證明書效期),如何計算?
雇主為申請移工所取得的文件,因110年6月6日起暫緩轉換雇主,其文件效期說明如下: 
一、 聘僱各類別移工的求才證明書、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證明文件、製造業級別證定函、農林漁牧聘僱資格認定函等各項文件,得於原有效期間再加計30日。 
二、 聘僱家庭看護工的醫療機構醫療團隊評估日,得於原有效申請期間得再加計30日效期、被看護者為重度身心障礙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完成推介日,得於原有效期間再加計30日。 
7月13日起恢復移工轉換,原已在公立就服中心登記轉換,由勞動部自動重新給60日期限,如何查詢期限?
110年6月5日前已於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登記轉換的家庭類類移工,己自110年7月2日起恢復轉換至110年8月30日。其他類別移工自110年7月13日起,移工恢復轉換雇主或工作,如果110年6月5日已至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移工轉換雇主專區」登錄轉出資料者,而且還在有效轉換期間,也還沒有新雇主承接,將由系統自動重新給予60日轉換期,移工可至權益網站的「移工轉換雇主專區」查詢進度,操作步驟如下:

一、 開啟瀏覽器,於網址列輸入https://fw.wda.gov.tw/,進入跨國勞動力權益資訊網站,點選「移工轉換雇主專區」。
二、 進入「移工轉換雇主專區」頁面後,點選「轉出外國人資料查詢」。 
三、 進入「轉出外國人資料查詢」頁面後,輸入欲查詢移工之個人資料後,即可查詢該移工轉換進度。 

 
有哪些自費檢驗COVID-19指定機構,可以安排移工進行PCR檢驗呢?
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的網站下載「自費檢驗COVID-19指定機構」清冊,並依照您的需求安排移工至指定機構進行PCR檢驗。(網址:https://www.cdc.gov.tw/File/Get/8JV8VWBlaixzvvtRsGT2vA
是否也有恢復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及工作延伸?
否。目前仍然暫緩「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及勞動部105年2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12600號函規定(工作延伸),考量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及工作延伸將使移工工作地點移動頻繁,疫情隨工作地點異動而擴散,勞動部將視疫情情形,依指揮中心指示滾動辦理。 
移工於6月6日後合意續聘,因暫緩轉換作業不予許可,7月13日起想恢復轉換作業,如何處理?
該類移工或雇主,可自 110 年 7 月 13 日次日起 60 日內,向勞動部重新申請轉換程序,倘未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申請,可於超過上開期限後 15 日內向勞動部補行申請,並以 1 次為限。且於勞動部核發重新轉換函送達後 14 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雇主如有需要變更被看護人,或是被看護人未改變,但因故變更雇主,是否須檢附PCR證明?
一、 雇主變更家庭看護工所照顧的被看護人,如移工工作地點不變, 例如原被看護者為雇主父親,現在要變更被看護者為雇主母親, 以資料異動方式辦理,免為移工安排檢驗 PCR。
二、 雇主變更家庭看護工所照顧的被看護人,以接續聘僱方式辦理, 如移工工作地點不變,免為移工安排檢驗 PCR。 
三、 被看護人未改變,只更換雇主之情況,如移工工作地點不變,例 如被看護者為原雇主母親,原雇主(姐姐)打算變更以其妹妹擔任新 雇主,以資料異動方式辦理,免為移工安排檢驗 PCR。
四、 被看護人未改變,新雇主(妹妹)接續聘僱原雇主(姐姐)所聘僱之看 護工,如移工工作地點不變,免為移工安排檢驗 P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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