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紀惠容近日提出調查報告指出,台中市2位印尼籍家庭看護移工分別遭受雇主毆打凌虐及不當對待,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執行「移工入國通報訪視」及「現場查察」的訪視與查察流於形式,使移工遭強迫勞動申訴無門,未能有效發揮保護作用,導致移工權益受損;監院審議通過糾正台中市政府勞工局,並要求勞動部積極改進。
現場訪視及查察流於形式,台中市政府錯失介入時機
監委指出,家庭看護移工S女於2022年4月入境,受僱照顧雇主家屬,工作9個月期間卻經常遭3名家屬以工作不力為藉口施暴,包括摑掌、拉扯其頭髮撞牆或以毆打、腳踩、扭捏、狠咬等強暴方式毆打,甚至強拉其至浴室全身淋濕,以蓮蓬頭水柱強灌嘴巴,再用電扇吹;或以外衣骯髒為由,強迫餵食S女並要求脫去外衣褲等方式凌虐。此外每日工作時間更長達21個小時,並剋扣其應得薪資,經司法機關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另案移工W女於2022年1月入境,照顧巴氏量表零分的失能者,同年5月起申訴雇主於工時及工作方式有不當對待情事。
監院調查發現,S女雖然接受台中市政府的入國通報訪視,但因其舉動受雇主監視,難以主動求助,而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於訪視時並未察覺異狀;W女部分則因該時COVID-19疫情嚴峻,台中市政府未前往訪視,亦未以電話關懷W女,直到W女多次提出申訴,並已離開雇主家後,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才前往檢查,未對W女受僱時的真實勞動條件與工作環境進行查證,造成W女無法轉換雇主而離境。
監院認定中市府勞工局對家庭看護移工之訪視與查察流於形式,錯失介入時機,損及移工權益,核有違失。
調查報告顯示,S女之仲介公司自其入境起至獲救前,曾有許多線索可以察覺S女的行動及通訊自由受到限制,兩度獲知S女已久未聯繫母國家人、仲介到府訪視時無法見到S女或多做交談、翻譯老師也無法聯繫上S女等;惟S女仲介公司卻疏忽未有警覺,未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9款、「人口販運防制法」第9條第1項規定進行通報,且仲介公司已有長達半年時間未與S女本人碰面或取得聯繫,仍收取服務費,直至監察院調查,中市府才加以裁罰。台中市府對於S女的仲介公司管理消極,勞動部亦未盡督導之責,使仲介評鑑結果未能真實反映仲介公司法遵的情形,勞動部、台中市政府均應予檢討改進。
W女每日僅3小時睡眠,勞動主管機關草率結案
調查報告指出,移工W女所照顧的對象完全無法自理,工作內容繁重,每日自清晨6時30分至晚上11點,半夜還要協助翻身拍背,且被要求執行抽痰等醫療行為。W女雖曾向1955專線申訴並提出具體內容,但中市勞工局未深入調查,憑雇主的說法未進一步調查。勞動部亦未發現調查疏漏,最終W女遭限期遣返,權益嚴重受損,台中市政府、勞動部難謂無疏失。
雇主主張移工賠償不具合法性,勞動主管機關未能及時制止
監委發現,雇主會要求移工賠償未做滿3年的費用。然而,雇主的這些主張及要求不具合法性。台中市政府在W女的協調會議中已經知悉雇主的要求不合法,卻未及時糾正並制止;勞動部亦未能充分掌握移工被要求提早解約應賠償的困境,使移工受制他人,面臨強迫勞動的不利處境,甚至導致基本人權(如本案移工之自由權、免於酷刑權、工作權)受到侵害。
勞動部無故延誤轉換雇主申請,無形造成被害者二次傷害
報告亦指出,勞動部未能即時處理S女轉換雇主的申請,無故延誤長達2個月,而且還需原雇主確認,無視人口販運受害移工的脆弱處境,嚴重影響S女的工作權益,而此類案件一再發生,勞動部應徹底檢討改進。
【分享文章來源 2025/4/18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