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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不良看護流竄,雇主籲建淘汰機制,移工怠工涉違反身權法

2021-01-14

近期發生一起外籍看護工因雇主不同意轉換工廠工作,就以怠工手段脅迫的事件。台灣國際移工暨雇主和諧促進協會12日晚間舉行網路直播記者會,呼籲政府重視被照顧者人權,從建立淘汰劣質外籍看護工、廢止移工聘僱的條件明確化、訂定轉換限制等制度面改善。律師建議,現行就業服務法僅對移工有保障,對於遭受侵害的雇主,也應有相對的保障。

當事人為手足畫家高淑專女士。她在臉書直播中表示,所聘僱的印尼看護自己找好工廠工作,告知她3月要離開,她不同意,竟在寒流來襲時幫她洗澡洗一半,又不給吃飯。雖然地方勞工局及社會局都到現場協調,解決方式卻是讓雇主身段放軟,讓勞雇雙方自行協調,讓她很無助。

事實上,現行就服法僅對雇主、仲介有罰則,對於工作表現不佳,甚至侵害雇主權益的移工時,縣市政府僅能以解約驗證或勞資協調方式處理。律師劉振珷表示,通常在移工有酒駕、竊盜等案件時,才會構成就服法第73條的「情節重大」,對聘僱移工家庭往往緩不濟急,建議淘汰機制應該更明確,增訂可真正解決問題的法定事由,給予有關機關有效處理問題的手段。

律師方浩鍵則提到,除非移工符合廢聘條件,否則多數情況就是讓移工轉換新雇主,他建議政府應訂轉換次數限制。

協會顧問張姮燕則認為,縱使勞動契約有相關條款明確規範,移工如不配合雇主指揮監督,過去僅需開立三次警告單即可要求移工返國,現在多僅能以轉換處理。她說,必須要提高移工轉換工作門檻,返回母國後才能再申請來台,以防移工以怠工或其他惡質手段,達到轉換工作的目的。

與會專家並認為,現行移工管理政策已經失衡,缺乏對雇主及被照顧人權益的保障。劉振珷舉勞基法懲戒性解僱為例,勞工對雇主有暴力、侮辱或違反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時,即可不經預告開除該員工,但現在卻因國籍不同,同一情況在就服法有另種處理方式。他強調,必須讓雙方能使用的工具對等,例如移工有申訴管道,行政機關也要給予足夠工具讓雇主使用。

據了解,此案勞雇雙方在勞工局溝通協調,印勞同意返國,並已完成解約驗證程序。

律師提醒,被照顧人如遭遇不當照護,應妥為蒐證保障自身權益。劉振珷指出,很多被照顧者同時具有身障者身份,除刑法外,鼓勵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跟社會局檢舉,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部分進行調查。方浩鍵補充,錄音錄影須符合法律上存證目的,避免遭移工反控妨害秘密。



【2021/1/13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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