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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移工指引,移工防疫宿舍工作人員,111年起完整接種疫苗

2021-12-17

配合指揮中心要求,勞動部修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 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在雇主應辦措施增列「安排移工防疫宿舍第一線工作人員接苗」規範,在 111 年元旦起,該宿舍工作人員皆應接種 COVID-19 疫苗 2 劑且滿 14 天或由工作人員提供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勞動部指出,雇主應加強移工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防疫管理,落實相關管理措施,並向移工辦理宣導,以避免群聚感染風險,致影響移工與國人安全健康,或因有確診個案造成工作場所停工衍生無法營運之情事發生。雇主如有需要,得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薛鑑忠表示,移工防疫宿舍工作人員名單有 369 人,其 COVID-19 疫苗 2 劑接種率已達 93 %,少部分因懷孕、生病或醫生評估建議不可施打外,僅有 7 人是個人因素不願施打,對此, 薛鑑忠建議調整這 7 人工作內容,不然明年起就需每週 1 次自費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

勞動部 110 年 12 月 16 日修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 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在雇主應辦理措施增列第 7 點安排移工防疫宿舍第一線工作人員接種疫苗。

基於新型變異株之威脅增加,為積極防範社區傳播風險,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若移工於雇主自行或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防疫宿舍居家檢疫者,該宿舍之第一線工作人員皆應接種 COVID-19 疫苗 2 劑且滿 14 天(最 晚應於 110 年 12 月 17 日前接種第 2 劑疫苗)或由工作人員自費提供 3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但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之工作人員,且持有 3 個月內由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儘速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工作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或因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 1 次自費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新進工作人員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 1 次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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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文章來源 2021/12/16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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