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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移工防疫指引,增列成立防疫專責小組及指定防疫長規範

2022-04-20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

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

(111年4月19日修訂)

大綱

一、前言

二、工作及生活管理措施

三、移工生活注意事項

四、快篩陽性及確診之移工應注意事項

五、接觸確診個案之移工應注意事項

六、其他事項

附件一、雇主協助就醫及隔離流程圖

附件二、移工居家篩檢處置流程圖

附件三、移工放假原則

附章、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照顧工作篇

參考資料 1、LINE移點通

參考資料2、全台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中心專線

參考資料3、非居家檢疫者照顧居家檢疫者應配合防疫措施通知書

參考資料4、我該如何照顧家中的 COVID-19 確診病患?

參考資料5、我是 COVID-19 確診個案,應該要注意甚麼?

參考資料6、醫療機構因應 COVID-19 陪病及探病管理原則



一、前言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已擴大至全球大流行,我國疫情並進入社區傳播階段,有鑑於國內已有移工宿舍爆發群聚感染,疫情升溫且社區傳播風險增加,考量我國移工居住特性及假日有群聚現象,為避免再有發生移工群聚感染情事,爰在移工國民待遇原則及符合相關勞動法令之前提下,配合已發布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防疫行為指引」、「社交距離注意事項」、「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期間民眾假期生活防疫指引」及「COVID‐19(武漢肺炎)」阻絕社區傳染策略」等,加強移工防疫措施,兼顧落實雇主生活照顧義務與管理責任,以確保社區防疫安全為首要目標,提供本指引,以利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移工有所依循。






二、工作及生活管理措施

雇主應加強移工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防疫管理,落實相關管理措施,並向移工辦理宣導,以避免群聚感染風險,致影響移工與國人安全健康,或因有確診個案造成工作場所停工衍生無法營運之情事發生。又雇主如有需要,得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應辦理措施及建議事項如下:

(一) 雇主應辦理措施: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雇聘辦法)第19 條規定略以,雇主應為移工規劃住宿等事項並確實執行,爰雇主若未善盡雇主責任,安排下列住宿及防疫措施等事項,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雇聘辦法第 19 條規定,後續將由當地主管機關予以裁處:

1、落實分流分艙原則,當地主管機關得令雇主限期改善:

(1)住宿於同一房間之移工,應安排於同一工作場所之同一工作區域、生產線或工作崗位,避免與住宿於其他房間之移工混雜。

(2)上下班及辦公動線分流,不同工作區域之移工出入應有分流管制(例如使用不同出入口、分流管制不同電梯停靠不同樓層),並禁止移工於不同工作區域、樓層之間移動。

2、避免不同雇主所聘之移工接觸,當地主管機關得令雇主限期改善: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移工生活管理,禁止安排不同雇主所聘移工,或同一雇主所聘但所屬不同工作場所之移工住宿於同一樓層。

3、明定工作規則及宿舍管理規則,強化移工工作及生活管理, 且至少須有以下內容:

(1)住宿地點之公共區域(如盥洗衛浴或衣服洗滌空間)應依移工之住宿樓層或區域,分時段交錯使用。

(2)禁止移工於公共區域所在樓層以外之其他樓層或區域移動,且住宿於不同樓層或區域之移工,不得同時使用公共區域之設施設備或一起用餐。

(3)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如設有用餐區域,應於移工進入前量測體溫並限制同時段限制用餐人數,桌與桌距離應保持1.5 公尺以上或設有隔屏,桌上應設有隔板,如為自助餐型態之餐廳,應有適當遮罩食物並由專人服務,或改以餐盒方式用餐。

(4)雇主應針對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進行定期消毒、清潔環境, 並應提供肥皂、清水或酒精性乾洗手液。

(5)雇主如設置交通車、通勤車等交通運輸措施,應於移工上車前量測體溫並要求佩戴口罩,且有車內常態性的清理流程(至少每 6 小時一次),針對經常接觸的物體表面進行消毒,並在維持搭乘人員社交距離之原則下,對乘客提供空間分隔。

(6)雇主對於移工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人員進出應有管控機制,並應記錄有關旅遊史、接觸史及是否群聚等資訊, 包括放假期間之足跡、停留 15 分鐘以上地點、搭乘之交通工具及接觸對象等。

4、加強防疫宣導:

(1)雇主應透過多元管道(如張貼海報、發送簡訊、建立 Line 等即時通訊軟體群組或於移工住宿地點播放影片等)或訂定工作規則,強化移工衛教及防疫觀念,並提醒移工倘有身體不適,應立即向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反映,或撥打衛生福利部 1922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1955 專線尋求協助。

(2)應於各住宿地點出入口張貼規範,或以廣播等方式,宣導移工保持衛生,並持續更新宣導防疫資訊。

5、掌握移工健康狀況及安排就醫:雇主應每日量測及記錄移工身體健康狀況並造冊,如移工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包括發燒、頭痛、流鼻水、喉嚨痛、咳嗽、肌肉痠痛、倦怠/疲倦、腹瀉、嗅味覺異常等身體不適狀況,應安排其就醫及進行篩檢。有關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就醫流程,詳如附件 1

6、預為準備 1 人 1 室且有獨立衛浴房間(以下稱 1 人 1 室房間):為利移工之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若發生群聚感染時, 移工(指標個案)應進行篩檢並依據衛生單位通知入住集中檢疫所或醫院;其同住者視指標個案確診與否,由雇主安排1 人 1 室進行隔離,雇主應提前準備與該應隔離人數相同之1 人 1 室房間,可為自有宿舍及在外租賃房屋。

7、成立防疫專責小組及指定防疫長:聘僱移工人數達 30 人以上之雇主,應指定相當層級人員擔任防疫長及制定防疫計畫, 並由適當層級人員(例如職業安全衛生、健康服務醫護、人 力資源或風險管理等部門主管/人員)擔任防疫管理人員,負責掌握疫情變化、防疫宣導、防疫物資準備、衛生管理與人員健康監測、疫病通報、確診員工之職場接觸者名冊掌握, 以及研判接觸情形必要資訊,並配合衛生主管機關進行防疫應變等工作。

8、安排移工防疫宿舍第一線工作人員接種疫苗:基於新型變異株之威脅增加,為積極防範社區傳播風險,若移工於雇主自行或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防疫宿舍居家檢疫者,該宿舍之第一線工作人員皆應接種 COVID-19 疫苗 2劑及追加劑且滿 14 天,或由工作人員自費提供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但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之工作人員,且持有 3 個月內由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 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儘速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工作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或因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 1 次自費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新進工作人員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 1 次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9、雇主接續聘僱( 含期滿轉換) 移工, 該移工已完整接種COVID-19 疫苗者,得免除 PCR 檢驗,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雇主應安排移工辦理 PCR 檢驗:為確保移工及雇主防疫安全,移工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者,得免辦理 PCR 檢驗,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雇主應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當日(含)前 3 日內,安排移工至指定醫療機構檢驗 PCR。倘區域內醫療院所,於前開所定期間未提供檢驗 PCR 或已預約掛號額滿無檢驗能量之特殊情事者,得例外延後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當日(含)後 3 日內,安排移工檢驗 PCR,檢測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另新雇主於等待 PCR 檢驗結果期間,應安排移工於 1 人 1 室房間。

10、雇主依勞動部「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 基準」(下稱調派基準)規定調派移工,該移工已完整接種COVID-19 疫苗者,得免除 PCR 檢驗,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雇主應安排移工辦理 PCR 檢驗:依調派基準規定,應向本部申請許可者,移工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者得免除PCR 檢驗,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雇主應於申請日當日(含) 前 3 日內,安排移工至指定醫療機構檢驗 PCR,檢附檢驗結果陰性證明,始得提出申請;依調派基準規定,免向本部申請許可得逕調派者,移工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者得免除PCR 檢驗,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雇主應於調派事實發生日當日(含)前 3 日內,安排移工至指定醫療機構檢驗 PCR, 檢附檢驗結果陰性證明向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調派。檢測費用應由雇主支付。

11、上述產業類雇主依調派基準規定調派移工,該移工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者,未限制調派日數,移工未完整接種COVID-19 疫苗者,須單次調派達 60 日以上,且期間不返回原工作許可地。

12、雇主如依勞動部 105 年 2 月 15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40512600 號函變更移工之工作場所,移工須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或雇主應於指派移工至許可以外地點之日起前 3 日內,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 PCR,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

13、移工若經篩檢確診或快篩陽性之應辦事項:

(1)協助匡列:雇主應通知衛生單位,並協助匡列密切接觸者。

(2)進行清消:確診或快篩陽性移工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應進行清消,執行清消之工作人員須經過適當訓練,應穿戴個人防護裝備(手套、口罩、 隔離衣或防水圍裙、視需要使用護目鏡或面罩)。

(3)確診個案房間住宿人數減壓:移工(指標個案)若經快篩陽性,立即送集中檢疫所或醫院,同房之其他移工應於原房間安置,並視指標個案後續核酸檢測(PCR)結果續處。若指標個案確診,同房之其他移工屬密切接觸者,應由雇主安排 1 人 1 室房間進行隔離。

(4)移工如經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使用 COVID-19 家用快篩試劑,有關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處置及協助作為,詳如附件 2

(二) 建議雇主辦理事項:

1、彈性上下班:移工上下班時間可彈性交錯,避免同一時段集中上下班,或建立異地或遠距辦公機制,以減少同時上班人數。

2、工作空間調整:建議讓移工之工作崗位保持適當間距,或進行空間區隔,另工作場所非必要之公共區域宜關閉停用;建議取消或延期與工作相關之會議或活動等,改採視訊會議或其他方式辦理。

3、阻斷傳播鏈:針對已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之移工, 建議未篩檢前先安排居住於 1 人 1 室房間進行隔離,並由雇主安排就醫。另非辦理轉換雇主之移工若經快篩陰性,於等待PCR 檢測結果前,建議續住 1 人 1 室房間,並要求移工佩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酒精)。

4、強化移工生活管理:

(1)協助移工保持社交距離:建議雇主妥善運用現有閒置宿舍空間,增加每人居住面積,以利移工維持社交距離,降低群聚感染風險。

(2)減少移工外出需求:建議雇主依移工需求提供休閒娛樂設備,及適時協調移工常去之宗教場所,勿參加集會活動, 改採視訊方式進行聚會或交流,另協助移工購買食物或日常用品,以減少移工外出。

(3)協助移工購買口罩及預約接種疫苗:建議雇主儘量協助移工上網預購口罩及預約接種疫苗,並提供必要之設備,如電腦、讀卡機或本部翻譯多國語言之購買指引,且不得違反移工意願,強制移工接種疫苗。

5、關懷確診或快篩陽性之移工:建議雇主提供心理關懷服務, 照顧確診移工及隔離移工之身心健康需求。

(三) 考量外籍家庭看護工作及家庭幫傭,多與被看護者或受照顧者同住於家戶內,尚不適用上述二、(一)之 1、2 及 6 有關分艙分流原則、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安排不同雇主之移工居住於同一樓層及預為準備 1 人 1 室房間之規定。又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於家庭內、隨同被看護者至醫院或長期照顧服務構構從事照顧工作,爰就其不同場域之照顧工作及其他相關注意事項,另訂附章。如有未盡事宜,仍依本指引規範辦理。

(四) 配合政府快速圍堵策略

1、依據「COVID‐19(武漢肺炎)」阻絕社區傳染策略,快速圍堵係以病毒流行的社區為執行範圍,在劃定的圍堵區內, 所有人無論是否曾有接觸史,皆施以病毒篩檢,並輔以擴大社交距離、加強監視等公共衛生介入,並以不任意移出圍堵區為原則。

2、若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疫情警戒標準第 4 級期間實施區域封鎖,或移工之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於疫情警戒標準第 3 級以上期間,經衛生單位劃定為圍堵區內,請雇主配合建置管制機制及設備,避免移工離開工作場所或宿舍(醫療需求除外)。另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協助翻譯事宜,以利衛生單位進行篩檢作業。





三、移工生活注意事項

(一) 移工放假外出原則:雇主應依勞動法令或勞動契約同意移工放假,不得禁止其放假,惟可協調移工避免於同一日集中放假。倘若移工須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執行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時,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 給予防疫隔離假,並限制其不得外出或上班。有關移工放假原則,詳如附件3 移工放假原則

(二) 強化外出移工防疫宣導:雇主應提醒移工於放假外出或非上班時間外出時,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公共場所,保持社交距離,室外 1 公尺,室內 1.5 公尺以上,及提醒移工外出時應戴口罩,以減少感染風險,且可鼓勵移工加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置之「Line@移點通」獲取最新防疫資訊。





四、快篩陽性及確診之移工應注意事項

(一) 移工快篩陽性立即隔離至集中檢疫所或醫院,等候 PCR 檢測結果,並請通知雇主及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 移工確診(PCR 檢測陽性)續住集中檢疫所或醫院,並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續處。

(三) 隔離期間請佩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酒精)。

(四) 務必觀察症狀變化,若出現下列症狀時,請立即聯繫集中檢疫所或醫院之醫事或護理人員:發燒、喘、呼吸困難、持續胸痛、胸悶、意識不清、皮膚或嘴唇或指甲床發青。

(五) 請主動聯絡通知密切接觸者(有症狀發生的 4 日前至隔離當日,曾有共同用餐、共同居住或未佩戴口罩面對面 15 分鐘以上接觸的對象),請密切接觸者於疫調前即自我隔離並健康監測。如密切接觸者為同公司員工(本國勞工或其他移工),請同時主動聯絡雇主。

(六)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 移工若屬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且已無其他住院需求確診個案,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始得解除隔離治療,並進行 7 天自主健康管理:

1、退燒至少 1 天,且症狀緩解,追蹤間隔至少 24 小時之二次連續或非連續呼吸道檢體,PCR 檢驗結果須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範。

2、 確診之初次呼吸道檢體病毒量低( Ct 值≧ 30 ), 且無 COVID-19 相關症狀(或有症狀但為其他病因所致),追蹤間隔至少 24 小時之二次連續或非連續呼吸道檢體,PCR 檢驗結果須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範。





五、接觸確診個案之移工應注意事項

(一) 移工如與確診個案有症狀發生的 4 日前至隔離當日,曾有共同用餐、共同居住或未佩戴口罩面對面 15 分鐘以上的接觸,應由雇主安排隔離於 1 人 1 室房間,不要外出,並等候公衛人員通知。

(二) 隔離期間請佩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酒精)。

(三) 觀察自己是否出現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症狀,如:發燒、流鼻水、咳嗽、喉嚨痛、倦怠、肌肉痠痛、頭痛、腹瀉、嗅覺或味覺異常、呼吸急促等。若有症狀時,請立即聯繫 119、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或撥打 1922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並通知雇主或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就醫及進行篩檢。

(四) 移工若不是密切接觸者,僅須進行自我健康監測 10 日,如有疑似症狀,請佩戴口罩及通知雇主及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後安排就醫,並告知可能的接觸史。





六、其他事項

(一) 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資訊、最新公告、防護宣導等, 可 參 閱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全 球 資 訊 網(https://www.cdc.gov.tw),或撥打免付費 1922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或 0800-001922)洽詢。

(二) 另移工可撥打勞動部 1955 專線循求協助或加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置之「Line@移點通」獲取最新防疫資訊。





附件一、雇主協助就醫及隔離流程圖





附件二、移工居家篩檢處置流程圖





附件三、移工放假原則

一、防疫隔離假:移工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執行「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之要求,不得外出上班。無法出勤期間,移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第 3 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疫苗接種假:移工前往接種疫苗,以及為避免接種發生不良反應,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 24 時止,得申請疫苗接種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三、防疫照顧假: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符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標準」時,家長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 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四、依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防疫行為指引特別休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但雇主應加強宣導並盡量協調,避免於不同移工於同一日安排特別休假。

五、普通傷病假

(一) 移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之標準請普通傷病假。請假時,原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亦可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移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二) 依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防疫行為指引」,如請病假之事由係出現類似流感之症狀,如發燒、頭痛、流鼻水、喉嚨痛、咳嗽、肌肉痠痛、倦怠/疲倦、腹瀉、嗅味覺異常,在症狀開始後,宜先多休息、規律量測體溫並記錄,喝水及適量補充營養,觀察並用症狀減輕之藥物(例如: 退燒解熱止痛的藥物) 先處理是否緩解,應儘量在移工住所休息至症狀緩解後 24 小時以上,該段期間雇主應同意移工請假。

(三) 若出現發燒 24 小時不退,或者併發膿鼻涕、濃痰、嚴重嘔吐或喘等症狀,雇主應同意移工請假及立即就醫,且應派員陪同移工前往醫療院所(盡量避免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協助移工遵循社交距離規範。

六、事假:移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規定之標準請事假。請假時,原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亦可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移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另為免群聚提高感染風險,移工請事假時,雇主應提供必要防疫資訊,包含社交距離注意事項等。

七、婚假、喪假、公傷病假等其他勞工請假規則或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假別,依現行規定辦理,惟雇主仍應提供必要防疫資訊, 包含社交距離注意事項等。

八、移工於國定假日、例假及休息日等無須出勤期間,雇主宜鼓勵移工儘量在住所休息或休閒,並提供適當之設施設備。

九、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請生理假期間,雇主宜勸導移工儘量在住所休息。





附章、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照顧工作篇

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下稱家庭移工)從事被看護者日常生活照顧或家庭成員起居照料家事服務工作,家庭移工在家庭中工作、隨同家中的被看護者或受照顧者住院到醫院照顧、家庭看護工經調派隨同被看護者到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長照機構)照顧被看護者,建議雇主在 COVID-19 疫情期間,因應家庭移工工作場所及疫情狀況,提供家庭移工適當防疫宣導及防護措施,避免家庭、醫院及機構內感染風險,保障家庭移工及家庭成員疫期期間安全。

雇主對家庭移工在COVID-19 疫情期間於家庭內、醫院內及長照機構從事照顧工作時,建議雇主對家庭移工提供以下措施:

一、家庭內工作

(一)日常生活照顧

1.雇主宜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事項,提醒家庭移工佩戴口罩、注意手部衛生,落實家庭移工體溫監測與健康管理, 注意家庭移工及家人旅遊史、職業別、接觸史及是否群聚(下稱 TOCC)情形,提醒疫情三級以上警戒期間減少外出,如家庭移工有疑似症狀,請雇主儘速安排就醫。

2.建議雇主運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cdc.gov.tw/) 查詢更多 COVID-19 防疫資訊,並轉知家庭移工;鼓勵家庭移工加入勞動部「LINE@移點通」獲得即時防疫資訊(提供家庭移工母語,可以LINE 搜尋1955,或掃描參考資料1 之QRcode), 撥打 1955 專線,或使用「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家庭移工母語 https://fw.wda.gov.tw/),協助家庭移工直接用母國語言版得知防疫資訊。

(二)照顧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者

家中的被看護者或受照顧者為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期間有生活照顧需求,請雇主洽檢疫或隔離地點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中心」(參考資料 2),經評估同意由家庭成員或家庭移工於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地點同住。如由家庭移工照顧,在居家檢疫或隔離期間請雇主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及衛政單位開立「非居家檢疫者照顧居家檢疫者應配合防疫通知書」(參考資料 3)相關規定,對家庭移工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包括提供個人防護裝備(如醫療口罩、手套、防水圍裙等),並視需要使用護目鏡或面罩,遵守呼吸道衛生、勤洗手以加強執行手部衛生、保持良好衛生習慣及維持社交安全距離,且不可共餐。

(三)照顧確診被看護者:

1.家中被看護者或受照顧者為確診病患,在尚未安排入住醫院或集中檢疫所前,請雇主提供家庭移工適當防護裝備及提醒注意手部衛生與環境清消,且不可共餐、共用物品,並與家庭移工共同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我該如何照顧家中的COVID-19 確診病患」指引(參考資料 4)及「COVID-19 確診個案注意事項」(參考資料 5)照顧確診者。

2.經衛生單位評估確診者有生活照顧需求,由家庭成員或家庭移工陪同入住集中檢疫所或醫院,如家庭移工為陪同者,雇主需協助告知家庭移工相關集中檢疫所、醫院及衛政單位規定,並配合集中檢疫所或醫院規定提供家庭移工適當個人防護,配合衛生單位相關防疫規定辦理。被看護者或受看護者出院後,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於居家隔離或自主健康管理時,提供家庭移工 1 人 1 室隔離或其他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衛政單位規定處所,或安排入住防疫旅館。

3.雇主就居家檢疫、居家隔離及照顧確診者洽詢 1922 專線、當地衛生單位或運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cdc.gov.tw/) 查詢各項建議措施及規定,並提供家庭移工適度防護裝備及保護措施。

二、隨同被看護者到醫療院所工作

雇主請協助外籍家庭看護工依「醫療機構因應 COVID-19 陪病及探病管理原則」(參考資料 6)隨同被看護者到醫療院所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一)遵守醫療院所管制措施:請雇主依據衛生福利部訂定之「醫療機構因應 COVID-19 陪病及探病管理原則」,於疫情期間避免不必要之陪病,若有特殊原因仍有陪病需求時,建議固定陪病者並以1 人為原則,且須不具 COVID-19 相關症狀,亦未曾接觸 COVID-19 確診個案或具相關公共場所活動史,並請告知移工配合醫療院所採陪病人員實聯制登記、TOCC 機制等。倘移工屬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者,勿調派至醫療院所陪病。

(二)提供適當個人防護裝備:請雇主提供並教導移工佩戴口罩等適當個人防護裝備,並落實手部衛生、呼吸道衛生、咳嗽禮節及維持社交距離。

(三)強化健康監測:請雇主告知移工配合院方規定,進出病房須進行體溫量測及手部消毒等,若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禁止進入病房並立即告知院方。

(四)移工隨同到醫院陪病其他事項:請雇主依「醫療機構因應COVID- 19 陪病及探病管理原則」辦理,相關問題洽詢 1922 專線、當地衛生單位,及運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cdc.gov.tw/) 查詢各項建議措施及規定,並協助移工防護。

三、隨同被看護者到機構工作

雇主宜協助外籍家庭看護工依「衛生福利部( 住宿型) 因應COVID-19 感染管制措施指引」、「衛生福利機構與榮譽國民之家因應COVID-19 訪客管理作業原則」及其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或指引,隨同被看護者至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一)遵守機構管制措施:依「衛生福利機構與榮譽國民之家因應COVID-19 訪客管理作業原則」,原則僅限居住單人房之住民(被看護者)家屬或移工陪住,請陪住人員於 3 日內完成機構規定之教育訓練並遵守機構相關防疫規定。

(二)提供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請雇主提供並教導或尋求機構及衛生單位等資源教導移工穿戴適當防護裝備,並落實手部衛生、呼吸道衛生、咳嗽禮節及維持社交距離。

(三)強化健康監測:請移工每日進行體溫量測及手部消毒等,若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立即告知雇主及機構工作人員,請雇主儘速安排就醫。

(四)機構內有確定病例時,請雇主協助移工配合機構住民安置方案, 並依循機構及衛政單位指示之相關感染管制措施。建議雇主依循機構或衛政單位措施,依指示於必要時儘速安排移工就醫, 提供移工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衛政單位規定之居家檢疫、居家隔離或自主健康管理處所或防疫旅館,並適切關懷移工。

四、家庭移工快篩陽性或確診注意事項

請雇主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衛政單位規定,提供家庭移工醫療、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相關措施,請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請雇主暫停家庭移工工作,安排 1 人 1 室空間(獨立專用房間並含衛浴設備)或檢疫旅館協助其居家隔離,並即時通知衛生單位, 等候公衛人員通知安排入住集中檢疫所或醫院。

(二)觀察家庭移工症狀變化,若出現喘、呼吸困難、持續胸痛、胸悶、意識不清、皮膚或嘴唇或指甲床發青等症狀時,立即撥打 119、或聯絡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或撥打 1922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

(三)請雇主適時關懷確診或隔離之家庭移工。

(四)家庭移工快篩陽性或確診隔離及住院期間,或出院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衛政單位進行居家隔離、自主健康管理期,請雇主為移工提供符合規定處所,提供適當防護及善盡相關生活照顧責任,且薪資依勞動契約約定。

(五)雇主有家庭移工醫療或檢疫/隔離相關問題,請洽詢 1922 專線、當 地 衛 生 單 位 , 及 運 用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站(https://cdc.gov.tw/)查詢各項建議措施及規定,並協助家庭移工防護。家庭移工工作相關問題請洽 1955 專線。





參考資料1、LINE移點通





參考資料2、全台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中心專線

臺北市:1999 或 02-27208889#9

新北市:02-89535599 轉 1520

基隆市:1999

宜蘭縣:1999 或 03-9357011

連江縣:1999 或 0963-772160

金門縣:082-330751 或 330697

桃園市:居家檢疫:03-3335530、03-3366730;居家隔離:0800-033355

新竹縣:03-5511287

新竹市:03-5266016、03-5216121 轉 304、502,1999

苗栗縣:037-559520,非上班時間:1999

臺中市:04-22289111 轉 21696~21698,非上班時間:1999

彰化縣:04-7531366

南投縣:049-2220904、049-2246048

雲林縣:05-5345811

嘉義縣:05-3621150

嘉義市:05-2338066

臺南市:06-2880180

高雄市:07-8220300

屏東縣:08-7326008

澎湖縣:1999 或 06-9272162

花蓮縣:1999 或 03-8226975

臺東縣:居家檢疫:089-352674、0900-739538;居家隔離:089-331171#216、219、0975-288155

※資料如有異動,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cdc.gov.tw/)查詢。





參考資料3、非居家檢疫者照顧居家檢疫者應配合防疫措施通知書



※資料如有異動,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cdc.gov.tw/)查詢。





參考資料4、我該如何照顧家中的 COVID-19 確診病患?

若您家中或同住者有 COVID-19 確診病患,在尚未安排住院前,您可以這麼做:

照顧病患

1.提供確診病患生活所需,提醒他們多休息與飲水,可視醫囑服用藥物,或於發燒時服用退燒藥劑。

2.大多數病患為輕症,在休息數天後症狀可恢復,請等候衛生單位通知,但須注意症狀是否惡化。

3.若出現以下症狀時,請立即聯繫 119、衛生局或撥打 1922:

4.喘、呼吸困難、持續胸痛、胸悶、意識不清、皮膚或嘴唇或指甲床發青。

保護自己

1.若您本身是 COVID-19 重症高風險族群(包括 65 歲以上,免疫力低下或有潛在疾病等),請不要直接照顧確診病患。

2.照顧過程中,盡量避免與 COVID-19 確診病患直接接觸。確診者在家中請單獨一人一室,盡量不要離開房間並使用不同的衛浴設備。

3.若不得已需共用空間,應開窗確保空氣流通,如需共用衛浴設 備,請於浴厠備妥稀釋後的漂白水或酒精,於每次使用後進行消毒。

4.禁止訪客。COVID-19 確診者與照顧者均不應和同住者以外的人觸。

5.避免與確診者共餐、共用物品。

6.若您本身是 COVID-19 重症高風險族群(包括 65 歲以上,免疫力低下或有潛在疾病等),請不要直接照顧確診病患。

手部衛生及佩戴口罩或手套

1.照顧者若需進入確診病患房間時,雙方均須佩戴口罩。

2.確診病患若離開個人房間,或身邊有其他家人時,雙方均須佩戴口罩。

3.接觸可能被確診者血液或體液汙染之物品或表面時,另須佩戴手套。

4.請使用稀釋後的漂白水或酒精清潔確診者經常觸摸的物體表面。若確診者仍可自理,可交由確診者清潔其所處的隔離環境。

5.照顧確診者前後均需執行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酒精),即使有佩戴手套。

6.注意經常且正確洗手、避免以手碰觸口、鼻、眼睛等。

健康監測

1.照顧者本身若為確診者之密切接觸者(與確診個案於其症狀發生前4天至隔離前曾有共同用餐、共同居住或未佩戴口罩下面對面15 分鐘以上的接觸),不得外出。

2.照顧者在照顧期間,亦須注意自己的健康狀況,監測是否出現發燒、咳嗽、呼吸急促等 COVID-19 感染相關症狀。

3.照顧期間結束後,應自最後一次與確診病患接觸日起居家隔離10 天。

※資料如有異動,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cdc.gov.tw/)查詢。





​參考資料5、我是 COVID-19 確診個案,應該要注意甚麼?

1.大部分的 COVID-19 感染者症狀輕微,休養後即可自行康復,為了將醫療資源留給重症患者,請您先留在家中不要離開,等候公衛人員通知。

2.在家中請單獨一人一室,盡量和家人使用不同的衛浴設備,不要離開房間。

3.在家中請避免與其他同住者接觸,特別是長者、幼兒或免疫力低下的同住家人。

4.請務必佩戴口罩和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酒精)。

5.若出現發燒症狀,可以使用退燒藥減緩不適症狀,盡量臥床休息和飲水。

6.務必觀察自身症狀變化,若出現以下症狀時,請立即聯繫 119、衛生局或撥打 1922:喘、呼吸困難、持續胸痛、胸悶、意識不清、皮膚或嘴唇或指甲床發青。

7.請依指示就醫,並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8.請家人準備食物飲水,不要和家人共餐或共用物品。

9.請使用稀釋後的漂白水或酒精清潔所有經常觸摸的物體表面。

10.電話連絡我的密切接觸者(在我開始有症狀發生的前4天至隔離前,曾有共同用餐、共同居住或未佩戴口罩下面對面 15 分鐘以上的接觸),請他們自我隔離並健康監測。

※資料如有異動,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cdc.gov.tw/)查詢。





參考資料6、醫療機構因應 COVID-19 陪病及探病管理原則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2021 年5 月10 日修訂)

一、訂立目的

為加強醫療機構因應 COVID-19 疫情,建立陪病及探病管理原則,以供醫療機構管理依循,特訂定本管理原則,並將視疫情發展適時修正。

二、陪探病管理原則

(一)訂有病房門禁時間,門禁期間僅限持陪病證之陪病者於病室照護病人。每位住院病人長時間陪病人員(含看護、家屬等)以1 人為原則;訪客探視(病)每日固定 1 個時段,且每名住院病人每次至多2 名訪客為原則,醫院得視情形調整。醫院如有疑似院內群聚感染期間,以暫停探視(病)為原則。

(二)符合下列例外情形者,醫院得視情形適時調整探病時段及人數:

1.病人實施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等,必須由家屬陪同,或基於法規需要家屬親自簽署同意書或文件。

2.急診、加護病房或安寧病房等特殊單位,因應病人病情說明之需要。

3.其他因病患病情惡化或醫療處置需要,或長時間經評估有必要探病且經醫療機構同意者等情形外。

三、陪探病管理配套措施

(一)避免不必要的探視,宣導及協助家屬採取視訊或電話探視方式,設置如視訊會客室,提供家屬與住院親人進行視訊會客, 或設立物品轉運站,協助轉交家屬帶給病人的物品。

(二)若仍需實地探視,住院病房陪(探)病人員應採實聯制登記,並落實詢問旅遊史(Travel history) 、職業別(Occupation)、接觸史(Contact history)及是否群聚(Cluster)。

(三)所有陪(探)病人員紀錄應造冊管理(例如「表一、探病者紀錄單」), 並保留至少 1 個月。個資收集應依循 「COVID-19 防疫新生活運動實聯制措施指引」辦理。醫院照顧服務員應登錄於衛生福利 部 長 照 機 構 暨 長 照 人 員 相 關 管 理 資 訊 系 統(https://ltcpap.mohw.gov.tw/molc/)。

(四)強化陪(探)病人員健康監測,限制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進入醫院,以確保病人的健康,可請陪(探)病人員攜帶身分證或健保卡, 以利查詢。

(五)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者,於管理期間,勿至醫院陪病。

(六)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者,於管理期間,勿至醫院探病。但居家隔離/檢疫第 1 天(含)以後且無症狀者,或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無症狀者,可依「開放民眾自費檢驗 COVID-19申請規定」向地方衛生單位提出申請,並配合填寫「探視行程表」(表二)及「防疫檢核表」(表三),申請流程如圖一。

(七)陪(探)病人員應全程佩戴口罩等適當個人防護裝備,並落實手部衛生、呼吸道衛生、咳嗽禮節及維持社交距離(室內≧1.5 公尺,室外≧1 公尺),且醫院應妥善規劃探病者動線,並落實訪視空間之清潔消毒。

(八)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含外包人員)應依「醫療機構因應 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穿戴適當個人防護裝備。如探病者需進入隔離病室或加護病房,應教導其正確使用並穿戴個人防護裝備後再進入病室。

※資料如有異動,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cdc.gov.tw/)查詢。



下載《移工防疫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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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文章來源 2022/4/19 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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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居檢採檢頻率,第10天執行一次快篩,4/20起生效,期間有症狀另提供1支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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