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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階申請案有80餘件,另自行撤件50多件,移工轉中階未於聘可有效期限內申請可補行

2022-06-29

配 合法規條次修正,同時考量已在台工作的移工 轉任中階技術人員,新聘或是原聘雇主無法在 有效期限內提出申請,勞動部核釋雇聘辦法第 70 條補行申請規定,新增雇主申請聘僱已在台 工作移工轉從事中階技術工作,雇主可於外國 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勞動部補行申 請,聘僱之同一名外國人,補行申請以一次為 限。

據了解,目前已有 84 件中階技術人員申請 案,產業類與社福類各半,近日將會有雇主申 請案審核通過;另有 50 多件撤銷申請,原因多為無法補正如資格、雇主另有考量,或是移 工在台年限達 12 年、聘期可延長等。

勞動部提醒,雇主申請中階技術人員,除資 格規定如在台年限需滿 6 年以上、技術認定與 薪資達所訂標準,記得要辦理求才證明、申請無違反法令證明,以及繳交審查費用。

勞動部 111 年 6 月 27 日核釋「雇主聘僱外國 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0 條規定「雇主因故 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者,經中 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 行通知或申請。(第一項)前項補行通知或申 請,就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以一次為限。(第 二項)」其未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之 雇主,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本辦法第 39 規定申請期滿續聘許可者, 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 本部補行申請;另其聘僱之同一名外國人,補 行申請以一次為限。

二、依本辦法第 43 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申請聘僱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 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者,雇主應於外國人 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本部補行申請; 另其聘僱之同一名外國人,補行申請以一次為 限。

三、除前二款規定外,雇主應於超過本辦法 規定期限後 15 日內,向本部補行通知或申請, 並以一次為限。 另即日起,廢止勞動部 106 年 2 月 2 日勞動發 管字第 1060502048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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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文章來源 2022/6/28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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