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勞動部放寬工廠調派規定,同一僱主合法工廠所聘僱從事製造業移工,得申請變更工作場所至已向地方政府提報改善計畫但尚未核定之工廠,即申請特登工廠資格中,經地方政府開具受理工廠改善計畫之證明文件, 及開具符合消防標準之核准文件,或由消防設備師簽證確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標準,且經消防專技人員開立合格檢修申報書者,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變更所聘僱移工工作場所(以下簡稱調派)從事製造工作,調派許可期限寬限至114年3月19日。延伸閱讀《特定工廠申請引進移工,開放名額1,543人,3/16開始受理申請》
考量各地方政府審查工廠改善計畫取決於地方政府審查人力和效率,確實需要處理作業時間,工廠改善計畫能若未能在期限114年3月19日審查通過,非可歸責於業者,經濟部發函向勞動部反映後,勞動部同意再延長一年調派許可期限。勞動部表示,輔導改善計畫尚未經地方政府核定,且符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之雇主,得依調派基準規定,提出申請,調派許可期限不得逾115年3月19日。延伸閱讀《廢棄物回收業申請外勞移工,無工廠登記證也可申請》
【分享文章來源 2025/4/8 勞動部】